雙重課稅的類型
(一)法律性雙重課稅
法律性雙重課稅,是指在稅收法律上規(guī)定對同一納稅人采取不同的征稅原則,而引起的重復課稅。其典型的情況,就是兩個不同的國家,采取不同的稅收管轄權(quán),其中A國采取居民管轄權(quán),B國采取地域管轄權(quán),那么對在A國居住的B國居民而言,將承擔向二國納稅的義務;而對在B國居住的A國居民而言,同樣也須承擔向二國納稅的義務。
(二)稅制性雙重課稅
稅制性雙重課稅,是指由于實行復合稅制而引起的重復征稅。所謂復合稅制,是針對于單一稅制而言的,在一個國家,如果其稅制由一個稅種組成,則稱為單一稅制;如果由多個稅種組成,則稱為復合稅制??v觀世界各國,實行單一稅制的國家是沒有的,或至少還沒有被發(fā)現(xiàn)。既然是所有國家都采取復合稅制,雙重課稅就不可避免。例如,對同一納稅人的財產(chǎn),既要征收財產(chǎn)稅,又要征收所得稅。又如,對同一企業(yè)的商品銷售行為,既要征收銷售稅,又要征收所得稅;它們均構(gòu)成稅制性雙重課稅。
(三)經(jīng)濟性雙重課稅
經(jīng)濟性雙重課稅,是對同一經(jīng)濟關系中不同納稅人的重復征稅。這種課稅在對公司征收的公司所得稅及其員工的個人所得稅中表現(xiàn)得十分明顯,尤其是現(xiàn)代股份制經(jīng)濟充分發(fā)展之后,對股份公司收益的征稅,及對股東個人收益的征稅,就是典型的雙重課稅。因為對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法人,必須向政府承擔法律義務。而對公司的員工而言,它們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自然人,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東的個人財產(chǎn);而股東從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紅利,是股東的個人收益,都必須依法納稅。但從股份公司和股東的關系來說,股份公司由股東個人的股票價值組成,而股東個人分得的股息和紅利,則來源于公司的利潤,二者之間存在著交叉關系。因此,對它們都予以課稅,實際上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