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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侵吞委托代征稅款

來源: 編輯: 2005/11/18 15:20:05 字體:

  基本案情

  某縣國稅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對一家公司非法侵吞委托代征增值稅稅款的案件,進行了檢查。該公司是地方政府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yè)。從2000年6月起,該公司接受主管國稅機關的委托,在屠宰環(huán)節(jié)向個體屠宰商代征生豬宰殺后銷售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稅款。雙方依法簽訂了《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

  經查,該公司自2000年6月~8月,共代征增值稅稅款262188元,但該公司只向稅務機關報繳代征稅款80786元,而采取代征稅款不開票或一票多用等手段,將其余的181402元代征稅款非法侵吞。

  意見分歧

  對于如何處理這起案件,稅務機關內部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該公司應比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扣繳義務人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即追繳侵吞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相應的罰款。同時,根據《刑法》有關偷稅罪的規(guī)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公司是委托代征代繳稅款義務人,而不是法定的扣繳稅款義務人,不應該適用《稅收征管法》對扣繳義務人的處理規(guī)定。既不能按照偷稅的規(guī)定追繳稅款并處以罰款,也不能以涉嫌偷稅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從違法事實和性質上看,本案是一起委托代征代繳義務人采取非法手段侵吞國家稅款的涉稅案件。上述兩種意見的分歧在于,對委托代征代繳義務人侵吞已代征的稅款,能否比照《稅收征管法》和《刑法》中,對扣繳義務人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委托代征代繳義務人與法定扣繳義務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否相同。

  法理分析

  從行政法學理論上分析,委托代征代繳義務人和法定扣繳義務人,二者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既有一定的區(qū)別,又有共同點。二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二者的法律義務產生的原因不同。法定扣繳義務人,扣繳或者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和責任,來自于稅法的明確規(guī)定。即扣繳義務人只要具備了稅法規(guī)定的條件,或發(fā)生了某種經濟行為,就必須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履行扣繳稅款的義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而委托代征代繳義務人,代征代繳稅款的義務,來源于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行政委托,以及其自愿接受這種行政委托。其次,二者的法律義務解除的條件和方式不同。法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義務,會因為不具備稅法規(guī)定的條件而自行解除。而委托代征代繳義務人代征代繳稅款的義務,只能通過單方或雙方解除委托代征代繳協議,才能解除。二者的共同點是,二者法律義務和責任的內容、性質相同。無論是扣繳義務人,還是委托代征代繳義務人,都要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履行扣繳稅款,或代收代繳、代征代繳稅款的義務。因此,二者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應該相同。委托代征代繳義務人,只要接受了稅務機關的委托,就應當與法定扣繳義務人一樣,履行代征代繳稅款義務,并承擔不繳或少繳已代征稅款應負的法律責任。在本案中,對委托代征代繳義務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繳或少繳已代征稅款的行為,應該比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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