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與貨款在同一張增值稅發(fā)票開具時的進項稅額該如何抵扣
問:我公司收到一張電腦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票內容填列貨物和運費(分項列示),二者都采用17%的稅率,請問我公司應如何抵扣?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運費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按照適用稅率納稅,購貨方取得該專用發(fā)票可以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稅額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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