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年終雙薪計入年終獎計征個稅可節(jié)稅
國家稅務(wù)總局日前發(fā)布通知,停止2002年的“雙薪制”計稅方法,年底雙薪收入將不再分別計稅,即,單位在年底給員工發(fā)“雙薪”的時候,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將與當(dāng)月工資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工薪階層部分員工的最后一個月的納稅額將增加,收入縮水。
針對年底雙薪制政策的變更,在稅收籌劃方面,可以考慮將年終雙薪計入年終獎計征個人所得稅,某種程度上,可以達(dá)到節(jié)省稅款的目的。
【案例】
某人月工資5000元(不考慮代扣社保費等),年底雙薪也是5000元,年終獎15000元,則有:
1、原政策下(已不適用)
應(yīng)交個人所得稅=[(5000-2000)×15%-125]+[5000×15%-125]+[15000×10%-25]=2425(元)
2、新政策(并入當(dāng)月工資)
應(yīng)交個人所得稅=[(5000+5000-2000)×20%-375]+[15000×10%-25]=2700(元)
3、新政策(并入年終獎)
應(yīng)交個人所得稅=[(5000-2000)×15%-125]+[(15000+5000)×10%-25]=2300(元)
從上例看,將年終雙薪并入年終獎比并入當(dāng)月工資可少繳個稅400元(2700-2300)。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將“第13個月工資”當(dāng)作年終獎發(fā)放,則要把具體的金額除以12個月,這樣的話,可以大大減少繳稅額度。此種情況也有例外,如果(年終獎/12)和[(年終獎+雙薪)/12]兩者不處于同一稅率檔的,可能籌劃失敗。
“年底雙薪”與“年終獎”在計稅方式上有明顯區(qū)別。后者可以將獎金平攤到全年各月后再計稅。一般情況下,“年終獎”的計稅額會比“年底雙薪”少一些,員工收入越高,這一差異越明顯,但“年終獎”在一年內(nèi)最多只能計發(fā)一次。
實務(w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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