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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的犯罪構成

來源: 中華財會網 編輯: 2005/09/08 00:00:00  字體:

  所謂犯罪構成,它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構成犯罪所必須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具體來說,是指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四大類要件的總和。它對理解和適用刑法具有重要意義,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依據,是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具體界限,是衡量輕罪與重罪的尺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01條偷稅罪作為“危害稅收征管罪”類的一個重要罪名,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它,對于維護稅收秩序,打擊偷稅犯罪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筆者就偷稅罪的犯罪構成作簡要分析,以助大家正確理解和適用該罪。

  一、偷稅罪的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偷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4條規(guī)定,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律上不負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成為偷稅罪的主體。對于無證經營的行為人,公安部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后已有明確批復:可成為偷稅主體(參見《公安部關于無證經營的行為人能否成為偷稅罪主體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2]1號)。也就是說,無證經營的行為人,如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的,也能成為偷稅罪的主體。非納稅人和非扣繳義務人雖然不能成為偷稅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偷稅罪的共犯。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內外勾結共同實施偷稅,稅務人員也可以構成偷稅罪的共犯。同時我們應當注意,偷稅罪犯罪主體的自然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并實施了偷稅犯罪行為的自然人。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未成年納稅人偷稅的案例,且其性質、情節(jié)完全符合偷稅罪的其它三個構成要件,但因其不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能對其定罪量刑。這一點是我們應當特別注意的。

  二、偷稅罪的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偷稅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納稅義務和非法獲利為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逃避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為,則不構成偷稅罪。認定行為人有無偷稅的故意,主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條件、業(yè)務水平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

  三、偷稅罪的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關系。偷稅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稅收的管理制度。國家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征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征收對象、開征稅種、稅率、納稅期限、征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稅產品、應稅項目不納稅,不按規(guī)定的稅率、納稅期限納稅以及違反稅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侵犯的不是稅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國家其它管理制度,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稅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稅是由海關監(jiān)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而不能定為偷稅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稅罪實行數罪并罰。

  四、偷稅罪的犯罪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征。偷稅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在犯罪主體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或者是不繳或者少繳已收、已扣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偷稅罪的犯罪客觀方面是分析偷稅犯罪構成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在此,筆者擬就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1、偷稅罪是結果犯,它必須達到法定結果才能成立。法定結果,即偷稅罪成立的最低標準有兩個:其一,偷稅數額達一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其二,行為人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偷稅。第一點要求行為人既要達到“一萬元”這一數額標準,又要達到“百分之十”這一相對比例標準。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數額加比例”標準。第二點所要求的“二次行政處罰”標準是一項富有特色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確立了一項“依據數額,不唯數額”的定罪量刑原則,而對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給予考慮。

  2.偷稅行為采取的手段包括:一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及用于記賬的發(fā)票等原始憑證。其中偽造是指行為人依照真賬簿、真憑證的式樣制作虛假的賬簿和記賬憑證,以假充真的行為,俗稱“造假帳”、兩本帳;變造是指行為人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帳、假憑證,以假亂真的行為;隱匿是指行為人將賬簿、記賬憑證故意隱匿起來,使稅務機關難以查實計稅依據的行為;擅自銷毀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間內,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的行為。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沖抵或者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少利潤數額等行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納稅人帳外經營、取得應稅收入不通過銷售賬戶,直接轉為利潤或者專項基金,或者掛在往來賬戶不結轉等行為。三是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五是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下簡稱《解釋》)

  3.關于“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的認定。凡具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特別是第一種情形,我們往往認為也必須經過“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前置條件,應引起高度重視。(見《解釋》第2條)

  4.關于“虛假的納稅申報”的判定。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后退稅款等虛假資料等行為。

  5.關于“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界定。根據《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處罰?!睉盐諆牲c,一是時限的規(guī)定;二是數額的規(guī)定。

  6.關于偷稅數額的確定。根據《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二是百分比的確定,一般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如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則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fā)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如納稅義務存續(xù)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則按實際發(fā)生納稅義務期間偷稅總額與應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

  7.關于《刑法》第201條第三款“未經處理”的認定。根據《解釋》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為,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偷稅罪犯罪構成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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