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6)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