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根據(jù)土地增值額及超額累進稅率計算交納的稅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納稅人因經常發(fā)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jù)情況確定。
一些房地產企業(yè)在實際核算時,簡單套用財政部發(fā)布的《關于印發(fā)企業(yè)交納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在銷售一個項目的部分房地產時,根據(jù)一定的會計資料估計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并在“應交稅金”帳做出記錄。在項目全部銷售完成時或原來基于估計的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可能需要對先前記錄的“應交稅金”賬戶進行調整,如需要沖回原有賬面記錄的應交土地增值稅。這種做法,一方面企業(yè)在沒有相關外部法律文件的許可下自行調整應交稅金賬戶不符合一般通行的做法,另一方面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由于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所以如果在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沒有完成銷售以前,為正確核算各期經營成果而計提相關土地增值稅時應先記入預提費用賬戶,待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銷售完成,滿足土地增值稅的計繳條件時,清理預提費用賬戶的相關明細科目,并將原計提的預提費用轉入應交稅金科目,并以應交稅金科目有關明細賬戶核算的金額申報、計繳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