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通過旅行社代訂機票,可以依據(jù)登機牌抵扣進項稅額嗎
員工出差通過旅行社代訂機票,可以依據(jù)登機牌抵扣進項稅額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員工出差乘坐飛機的機票費不能依據(jù)登機牌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