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項目為主營業(yè)務取得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專票可否抵扣
【問題】
簡易計稅項目為主營業(yè)務,兼營其他應稅項目的企業(yè),取得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專票可以抵扣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簡易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是對于共同用于增值稅簡易計稅項目和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按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占當期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簡易計稅項目為主營業(yè)務,兼營其他應稅項目的企業(yè),取得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專票,如果用于增值稅簡易計稅項目,則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果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共同用于增值稅簡易計稅項目和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以部分抵扣,須按按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占當期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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