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保管服務一次性收取15年的保管費,匯算清繳時要調整嗎
【問題】
我們提供保管服務,一次性收取15年的保管費,并開具全額發(fā)票,會計核算分期確認收入,所得稅也分期確認收入,增值稅和所得稅的收入不一致,稅務局要求我們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把收入調整為與增值稅申報的銷售額一致,是否有依據(jù)可以不調整?
【答案】
參考《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提供保管服務,一次性收取15年的保管費,按照上述規(guī)定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到,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