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是否有行政復議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問:納稅人是否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您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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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您、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我們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您對我們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我們的職務違法行為給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您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我們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我們?yōu)E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當,使您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