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稅局關于調整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征收標準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xiàn)對全省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核定征收標準調整如下:
應稅憑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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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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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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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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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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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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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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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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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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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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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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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外貿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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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轉移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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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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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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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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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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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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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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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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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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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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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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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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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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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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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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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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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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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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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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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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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