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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外費用也應計入銷售額開具發(fā)票

2015-01-27 09:21 來源:廈門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 本司為一般納稅人,按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收取的分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罰息應如何開具發(fā)票?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你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應計入銷售額中,可一并在發(fā)票上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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