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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提供會議服務,怎樣開具發(fā)票

2016-12-19 14:54 來源:甘肅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6月7日稅務總局營改增視頻通報會(政策組):根據(jù)納稅人提供服務的屬性確定該項服務的稅目歸屬。對于賓館酒店而言,住宿是住宿、餐飲是餐飲、會展是會展。把握住這個原則,怎么交稅,怎么開票就明確了。

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且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旅游等服務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項目統(tǒng)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guī)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fā)票上據(jù)實分項開具或根據(jù)實際情況分別開具,并在備注欄中注明會議名稱和參會人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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