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規(guī)定:“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選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guī)定:“根據國務院簡并和統(tǒng)一增值稅征收率的決定,現(xiàn)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四、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第二條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