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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的備考戰(zhàn)鼓已經敲響,稅務師戰(zhàn)場上硝煙彌漫,為了讓還在拼搏的你們贏得這場戰(zhàn)役,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整理分享了稅務師《稅法(一)》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夢想成真!
2016稅務師《稅法一》預習
知識點:稅法的法定解釋
1.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
2.權威性:法定解釋同樣具有法的權威性。
3.針對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按解釋權限劃分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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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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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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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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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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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高行政機關、地方立法機關作出的稅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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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判案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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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事后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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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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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聯(lián)合,作出的稅務刑事案件或稅務行政訴訟案件解釋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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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據(jù) |
司法解釋在我國,僅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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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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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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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與被解釋的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則上不作判案依據(jù) |
執(zhí)行中有普遍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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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galtzs.cn),全文轉載或部分轉載本文請注明“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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