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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消費稅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征收,銷售環(huán)節(jié)不再征收。消費品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如果委外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繳的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但如果委托方即甲方不將委外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由委托方用于連續(xù)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是全部讓受托方加工成最終可以售賣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售賣,那么由于省去了甲方自己生產加工制作的環(huán)節(jié),由于方式轉換,產生不同的計稅依據,即:
委托加工產品的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從量消費稅)/(1-消費稅率)
而通過委托方連續(xù)加工后的產品的計稅價格是產品的售價,產品的售價一般會高于委托加工的計稅價格,兩種不同的計稅價格的差異導致了消費稅計算結果的不同,從而有了稅務籌劃的空間。
案例
例:甲生產應稅消費品企業(yè)將煙葉委托給乙企業(yè)加工成煙絲,煙葉成本為76萬元,加工成本為50萬元,加工完后甲企業(yè)收回再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甲類卷煙,再加工成本為60萬元,加工完成后全部對外銷售100箱(每標準箱5萬支)甲類卷煙,共計500萬元(不含增值稅),煙絲采用從價計征,消費稅率為30%,卷煙采用復合征稅,從價消費稅率為56%,從量按0.003元/支計征,假如不考慮增值稅。
①稅務籌劃前
即對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又繼續(xù)生產制作成應稅消費品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支付加工費,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繳應交消費稅。
消費稅計稅價格=(760000+500000)÷(1-30%)=1800000(元)
應交消費稅=1800000×30%=540000(元)
甲公司銷售卷煙
按照復合計征辦法
應納消費稅=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應交卷煙消費稅=5000000×56%+50000×100×0.003 =2800000+15000=2815000(元)
扣除已交的54萬元
實際應交消費稅=2815000-540000=2275000(元)
甲公司的稅后利潤=(5000000-760000-500000-600000-2815000)×(1-25%)=325000×75%=243750(元)
②稅務籌劃
甲公司不收回再加工,而是委托乙公司全部加工,將煙葉直接加工最終產品卷煙,支付加工費110萬元后,直接由甲公司對外銷售,銷售價格不變。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代收代繳消費稅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消費稅計稅價格=(760000+1100000+100×50000×0.003)÷(1-56%)=1875000÷0.44=4261363.64(元)
按復合計稅辦法計算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繳消費稅= 4261363.64×56%+100×50000×0.003=2401363.64(元)
甲公司將加工好的卷煙再銷售時
因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直接銷售的不需再交消費稅
甲公司的稅后利潤
=(5000000-760000-1100000-2401363.64)×(1-25%)
=738636.36×75%=553977.27(元)
③稅務籌劃前后結果比較:
稅務籌劃后比不籌劃導致企業(yè)多賺利潤=553977.27-243750=310227.27(元)
④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煙草的消費稅有兩個組成,分別是從價稅和從量稅。
(1)從價稅:生產環(huán)節(jié),甲類卷煙為56%、乙類卷煙為36%,雪茄煙為36%,煙絲為30%。批發(fā)環(huán)節(jié),對所有卷煙按11%的稅率征收從價消費稅。
(2)從量稅:生產環(huán)節(jié)對所有卷煙征收0.003元/支的從量消費稅;批發(fā)環(huán)節(jié),對所有卷煙征收0.005元/支的從量消費稅,使用復合計征辦法繳納消費稅。
卷煙應納消費稅=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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