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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各位小會計們都關注了2017年發(fā)布的新收入準則都給予了很大的關注。新準則的范圍擴大到了建造合同收入,與現(xiàn)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準則相比,對確認、計量收入的方法發(fā)生了改變,判斷標準更加詳細、明確。今天,就請大家跟隨小編的文字,一起來了解一下新舊收入準則的轉變。
新舊收入準則的轉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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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收入準則就收入確認時間提供了具體指引
通過區(qū)分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還是某一時點履行,來映射收入是在某一時段內確認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yè)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yè)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對于履約進度和不能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的例外規(guī)定與現(xiàn)行收入準則中的完工百分比法有異曲同工之處。
7、新收入準則對于收入的計量標準不同
新收入準則引入交易價格(指企業(yè)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的概念,企業(yè)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項履約義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以計量各項履約義務的收入金額,不得因合同開始日之后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認定單項履約義務的計量金額。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考慮可變對價、重大融資成分、非現(xiàn)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企業(yè)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企業(yè)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8、單獨區(qū)分了與收入合同相關的資產
將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資產,對與收入相關的資產條件進行了重新規(guī)范,并對與收入合同相關資產的減值問題做了專門的規(guī)定,在適用與合同有關的資產或資產組減值準則時,新收入準則比《資產減值準則》更有優(yōu)先級。
9、對代理收入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是否為代理收入,由企業(yè)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對該商品的控制權狀況來判斷。企業(yè)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yè)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該企業(yè)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否則,該企業(yè)為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xù)費的金額確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后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10、新收入確認與計量標注的改變導致信息披露要求更多
(1)由于確認和計量方法的改變導致需要披露信息的變動。對于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點和金額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以及這些判斷的變更,在確定交易價格、估計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分攤交易價格以及計量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等類似義務時所采用的方法、輸入值和假設等。
(2)與合同相關的下列信息。與本期確認收入相關的信息; 與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相關的信息;與履約義務相關的信息;與分攤至剩余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相關的信息。
(3)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相關的信息。包括確定該資產金額所做的判斷、該資產的攤銷方法、按該資產主要類別披露的期末賬面價值以及本期確認的攤銷及減值損失金額等。
(4)企業(yè)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未超過一年而未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或者根據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攤銷期限未超過一年而將其在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的,應當披露該事實。
新收入準則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將有助于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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