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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會計初探

2008-08-13 11:56 來源:常葉青

  從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推出“外環(huán)線隧道項目資金信托計劃”起,國內多家信托投資公司紛紛推出自己的信托產品。加上近兩年我國信托業(yè)“一法兩規(guī)”的相繼頒布實施,可預見信托業(yè)在不久的將來會有更廣闊的發(fā)展前景,信托業(yè)務的會計問題就顯得日益重要。信托會計是信托投資公司從事信托業(yè)務,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記錄其受托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信息系統(tǒng)。信托會計作為行業(yè)會計,有其特定的會計要素。而會計恒等式,也有人稱之為會計方程式或平衡公式,表現(xiàn)了會計要素之間的數量及內在經濟關系,它既是會計核算的出發(fā)點和基礎,又是會計核算結果即會計報告的依據。會計恒等式貫穿了會計核算活動的始終,因此對信托會計恒等式的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一、1993年《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對信托會計恒等式的構建

  在頒布實施新《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之前,信托投資公司是依據1993年頒布實施的《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的,該制度并沒有劃分信托業(yè)務與非信托業(yè)務,其中對于信托業(yè)務的會計核算設置的是以下科目:“委托貸款”、“委托存款”、“委托投資”、“應付賬款”等,并與非信托業(yè)務一起列為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負債,由此可以初步推斷出在原《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中,信托會計恒等式與一般企業(yè)相同,也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信托業(yè)務的發(fā)生不會影響所有者權益中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項目,那么信托業(yè)務是否會影響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呢?在原制度中信托業(yè)務所產生的收益計列“銀行存款”增加,同時計列“應付賬款”的增加和“手續(xù)費收入”的增加?梢娦磐袠I(yè)務影響所有者權益中的留存收益項目,“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可確定為1993年的《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所建構的信托會計恒等式。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新的《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并確定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第十四章——信托業(yè)務中,規(guī)范了對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yè)務的會計操作,由此改變了舊制度下信托業(yè)務與非信托業(yè)務合并核算的局面,致使建立在合并核算基礎之上的信托業(yè)務會計恒等式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另外根據該章內容規(guī)定,信托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那么信托會計恒等式就不再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新《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對信托會計恒等式的構建

  新的《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中,在不涉及損益的情況下信托業(yè)務的核算設置了兩大類會計科目:信托資產來源類與信托資產運用類。信托資產來源類科目有“資金信托”、“財產信托”、“公益信托”、“投資基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應付信托賬款”、“代扣代繳稅金”、“待分配信托收益”、“應付受托人收益”等;信托資產運用類科目有“信托貨幣資金”、“拆出信托資金”、“短期信托貸款”、“短期信托投資”、“長期信托貨款”、“長期信托投資”等。會計科目是會計要素的具體化,由上述會計科目的設置可以看出新《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中,在不涉及損益的情況下有兩類會計要素即信托資產來源與信托資產運用,無論發(fā)生什么樣的經濟業(yè)務都不會影響二者之間的平衡關系,因此“信托資產來源=信托資產運用”可作為信托會計的恒等式。在涉及損益的情況下,新《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體現(xiàn)了另外三項會計要素之間的平衡關系即“信托收入-信托費用=信托損益”。

  三、重新構建信托會計恒等式的理論基礎

  新舊《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中,會計恒等式之所以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對信托財產所有權認識的分歧上。依通常的看法,信托應是起源于英國的Use(用益權)制度。Use制度的運用須以財產所有者對受托人信任為前提,故以其為代表的財產處分方式,被稱為Trust,即信托。在英美法系國家,信托人將信托財產交給受托人管理或處理,受托人取得該項財產的處分權,信托人或受益人則享有信托利益的收益權。對于受托人享有的權利屬何種性質,英美法通過“雙重財產所有權”獲得了與其傳統(tǒng)理論一致的解釋,即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權利被稱為“普通法上的所有權”,或稱為“名義上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的權利則被稱為“衡平法上的所有權”,或稱為“利益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國家因奉行一物一權主義并沒有雙重所有權產生的可能,因此,大陸法系學者對此一籌莫展,終不能自圓其說。依據傳統(tǒng)民法理論,有兩種解釋,一種認為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受益人則享有針對受托人的債權;另一種解釋則認為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而受托人則僅享有代理權。我國的法律類似于大陸法系國家,法學界普遍認同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受益人則享有針對受托人的債權這一解釋,也就是說,舊制度之所以將信托財產列入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進行核算,其原因在于它認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在信托行為確立的時候就轉移給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

  2001年4月28日頒布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信托法》,將信托定義為“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缎磐蟹ā穼π磐械亩x采用“委托給受托人”的字眼,而非“轉移給受托人”。可見,《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規(guī)定較為含糊,因此在新《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中出現(xiàn)“信托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的規(guī)定?蛇@段話更讓人產生歧義,信托財產所有權不屬于受托人,屬于受益人嗎?沒有說明,但可以肯定的是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負債項目,因而否定了以前對信托財產權的解釋。不管英美法和大陸法,普遍認同的最根本的信托法理念是“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即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要轉移到受托人的名下,但信托利益要由受益人而非受托人享有。

  我國《信托法》表明,信托是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可見信托利益歸于受益人,那么根據“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的信托法理念,信托關系一經確立,受益人就不應享有信托財產所有權。雖然《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中有“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字眼,但不能由此說明是誰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只隱含說明信托是一種不完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關系或受托人名義上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既然信托財產不能作為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與負債核算,又不能作為所有者權益核算,新制度就采用信托資產運用和信托資產來源作為信托會計要素,其中信托資產運用表現(xiàn)為信托貨幣資金、信托貨款、信托投資等;信托資產來源表現(xiàn)為資金信托、財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應付信托賬款、待分配信托收益等。這一迂回戰(zhàn)術的使用使得信托會計與其他會計在會計要素的確認上相距太遠,有悖于會計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回避分歧并不能徹底地解決問題。其實信托資產運用在實質上就是信托資產,信托資產來源究其根本就是信托受益人權益,只不過這種權益既不同于債權人權益即負債,又不同于所有者權益,也就是說受益人既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債權人,也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我們認為采用信托受益人權益更符合《信托法》確定的信托是一種財產不完全轉移的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因此我們不妨用信托資產來代替信托資產運用,用信托受益人權益來代替信托資產來源,從而重新建立我國信托業(yè)務的會計恒等式。

  四、我國信托會計恒等式的重新構建

  會計要素是會計核算對象的基本分類,是設定會計報表結構和內容的依據。信托會計是信托投資公司從事信托業(yè)務,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記錄其受托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信息系統(tǒng),它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業(yè)會計,有特定的信托資產、信托受益人權益、信托收入、信托費用和信托損益要素。其中信托資產是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并由企業(yè)控制的資源,包括長期信托資產和短期信托資產。其中長期信托資產包括長期信托貸款、長期信托投資、信托租賃資產等,短期信托資產包括信托貨幣資金、拆出信托資金、短期信托貸款、短期信托投資等。信托受益人權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對信托資產所享有的經濟利益,包括資金信托、財產信托、公益信托、投資基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待分配信托收益、應付受托人收益、代扣代繳稅金等。信托收入是指信托業(yè)務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信托費用是指信托業(yè)務發(fā)生的、可直接歸屬于某項信托資產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信托損益是指信托業(yè)務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在數量上它等于信托收入與信托費用的差額。這五項會計要素之間存在著如下的會計平衡關系,無論發(fā)生什么樣的經濟業(yè)務都不會影響到它們之間的平衡,我們稱之為信托會計的恒等式,即:

  靜態(tài)會計恒等式:信托資產=信托受益人權益

  動態(tài)會計恒等式:信托收入-信托費用=信托損益

  五要素之間的會計恒等式:信托資產=信托受益人權益+信托損益

  其中“信托資產=信托受益人權益”可作為信托資產權益表的平衡依據,“信托收入-信托費用=信托損益”可作為信托損益表的平衡依據。因而產生了對外提供的信托資產管理會計報表:信托資產權益表和信托損益表。信托資產權益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信托資產、信托受益人權益的報表,參照通常使用的資產負債表的“賬戶式”格式,信托資產權益表的表身可分為左右兩方,左方列示信托資產各項目,右方列示信托受益人權益各項目,信托資產各項目的合計等于信托受益人權益各項目的合計。信托損益表是反映在某一會計期間內信托業(yè)務產生的經營成果的報表,參照單步式利潤表的結構,信托損益表可分為三個部分:一是信托收入;二是信托費用;三是信托損益。其中第三部分信托損益是第一部分信托收入和第二部分信托費用的差。

  【參考文獻】

  1.《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財政部。2002

  2.《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財政部。1993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國務院。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