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國稅局12366咨詢臺接到了一家將要進行一般納稅人注銷的企業(yè)會計的咨詢電話,該會計稱:其公司是一家銷售空調的企業(yè),于1999年成立并于當年被批準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今,由于市場競爭十分激烈,該公司的經營已無法再繼續(xù)下去,所以打算將公司進行注銷,但會計考慮到該公司尚有84萬元的庫存商品,而進項稅額卻沒有一點留抵,這就意味著這84萬元的庫存商品所對應的進項稅額14.28萬元,在商品售出之前已經進行了抵扣,因此該公司的會計不知道在公司進行注銷前是否應將這84萬元對應的進項稅額14.28萬元進行轉出,故打電話進行咨詢。
安徽省宿州市國稅局12366咨詢員說,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所以,該公司注銷前保留的84萬元的庫存商品不需轉出進項稅額而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