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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何時計入收入

2005-6-7 17:39  【 】【打印】【我要糾錯
  案例:我是某公司的一名會計,在工作中遇到以下幾個問題,特向《專家坐堂》欄目專家請教:

  1.我公司去年擴建,在基建過程中所用砂石料是附近農村的小四輪拖拉機運送的,當時四輪拖拉機所送砂石料無發(fā)票,我公司在稅務局領取了發(fā)票,按稅務局要求代扣代繳了稅款。最近,稅務局在對我公司進行納稅稽查時,說我公司在代扣代繳稅款時未代扣資源稅,要求我公司補繳資源稅,這種說法對嗎?

  2.去年,在縣某部門的幫助下,我公司爭取了一筆省財政廳“重點企業(yè)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因該款項是12月31日到賬,項目用途不清(文件當時未到),我公司暫入 “應收賬款”科目,該筆資金是否應作收入?如果應作收入,作在下年度行嗎?某部門幫我公司爭取上筆資金過程中花費了一定的費用,所以從我公司收取了一部分咨詢費用,該筆費用是否可稅前扣除?盼回復,謝謝!

  某企業(yè)一會計人員專家把脈:1.首先,你公司屬于資源稅法定扣繳義務人。《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顿Y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lián)合企業(yè)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其次,你公司應該按《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fā)[1998]49號)第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資源稅扣繳事宜。該條規(guī)定:凡開采銷售本辦法規(guī)定范圍內的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注明的銷售數(shù)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并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

  如果你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資源稅扣繳義務,則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劾U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所以,稅務部門可以按照規(guī)定責成你公司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資源稅稅款補扣或補收,并且進行處罰,但不能要求你公司補繳資源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你公司應該將這筆財政補貼資金計入實際收到補貼年度的收入中。

  對于你公司支付的咨詢費用稅前列支問題,可以根據以下稅法規(guī)定來判斷確定!镀髽I(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fā)[2000] 84號)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fā)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guī)定,其他法規(guī)規(guī)定與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為準。同時,根據稅前扣除相關性原則要求,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由于你公司支付的咨詢費用與取得這筆補貼收入相關,因而只要真實、合法,就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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