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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方違約支付的違約金可以開具專用發(fā)票嗎

2014-09-28 09:29 來源:吉林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  )第六條的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

  所以,違約金為價位費用,可以并入銷售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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