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習增值稅“視同銷售”
企業(yè)日常經營中,有時會發(fā)生貨物對外轉移或者消耗、服務對外提供、無形資產對外轉讓等,但并未收取貨幣資金的對價。在這種情形下,會計核算未作收入處理,但稅法規(guī)定要視同銷售,繳納稅金。“視同銷售”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規(guī)定,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1.視同銷售貨物的主體:包含單位、個體工商戶,不包含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發(fā)生以上所列情形,則不屬于視同銷售情形。
2.購進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不屬于視同銷售情形,取得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在確定完哪些情形屬于視同銷售后,又應當如何確定銷售額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1.增值稅視同銷售價格的三種確定方法,政策明確規(guī)定需按順序確定。
2.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一般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依據消費稅中規(guī)定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組成計稅價格。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項)
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視同銷售”的行為規(guī)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視同銷售”價格的確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或者發(fā)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視同銷售”價格的確定,與貨物“視同銷售”價格的確認原則一樣,需按順序確定。
來源:廈門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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