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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級公路公司化的管理模式探討

2006-4-10 15:57 《交通財會》·吳月鴻 【 】【打印】【我要糾錯

  不同的國家投資主體形式決定著資本籌集的不同模式。由于國家投資主體形式的變化,勢必產生不同的高等級公路管理模式。

  目前,湖南省高等級公路在探尋公司化的途徑中,通常采用三種模式:

 。1)成立“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企業(yè)化管理臨時性部門。這種部門是有期限的,以還清貸款、集資為限,到期自動解散。如湖南省各路段收費站的收費管理處、還貸性高速公路的管理處等。

 。2)成立公路經營企業(yè)購買有期限的收費權,即收費權受讓公司。建設單位將收費權依據評估價格轉讓給公路經營企業(yè),由雙方約定期限,但不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的最高期限30年,在此期間收費公路由后者管理,經營并負擔公路的養(yǎng)護責任。1996年交通部頒布《公路收費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簡稱“九號令”)后,各地方政府紛紛將原依靠銀行貸款建設的高速公路收費權轉讓給國內外的民營資本投資者,形成了許多因受讓收費權成立的高速公路公司。湖南省的收費權受讓公司有長潭高速公路公司、潭耒高速公路公司。一般而言,受讓高速公路收費權而組建的公司具有不需承擔項目的建設風險、100%的股權資金,是固定期限的項目公司等特點。

  (3)建立“建設、經營一體化”的高等級公路經營企業(yè),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經營期限以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為原則確定,包括建設期和經營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的30年年限。在湖南省,該類型公司融資的形式目前主要有常益高速公路公司等中外合資公司。主要是由湖南省政府或其受權的部門——省交通廳與來自香港或澳門的投資者按約定的投資比例對標的高速公路進行投資、建設、管理及收費營運,中外雙方組建合資公司,按出資比例進行稅后利潤分成。香港路勁基建有限公司、澳門凱旋公司均成為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的合作伙伴。

  湖南省現在的高等級收費公路公司所處的階段是公路建設經營從政府部門變?yōu)橐粋獨立的公司或自治的國有公司,而這僅僅是真正公司化實現的第一步。湖南省已建成高速公路實行“建管合一,一門兩牌”的管理模式,具體模式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高速公路開發(fā)總公司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為副廳級事業(yè)單位,所有高速公路建設的融資由交通廳運作,責成高速公路公司具體實施,由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在高速公路建設期間,一條路成立一個項目公司,建成后成立管理處,保留公司牌子。目前的趨勢是,在使公司看起來更像一家獨立公司的同時,盡可能多地保留同政府的聯系。事實上,許多公路公司僅僅是省交通廳下面的一個施工管理單位或由其演變而來的公路公司,太多地依賴省交通廳限制了公司的有效運作。如果收費公路最終要進行真正的公司化,那么在成立之初就應按《公司法》組建收費公路公司。

  公司化,意味著設立符合中國《公司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這種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至少需要五位股東,與上述單一股東的公路公司相比有許多不同之處,表現在:①沒有政府的直接管理干預;②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年度財務報表;③獨立的工資和雇傭制度;④有權支配自己的資產或收入、舉債;⑤政府作為普通的股東負責提名董事、監(jiān)事會、審計師和籌措原始資本;⑥董事會負責行使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控制投資、執(zhí)行賠償和分配紅利、簽訂主要的公司協議、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總經理、收購或合并其它公司或出售、抵押資產。組建以《公司法》為基礎的真正意義上的收費公路公司是吸引私人投資收費公路的有效途徑,而公司化又是轉讓收費權、特許經營以及發(fā)行股票、債券等市場化融資的基礎。在實現股份有限公司這一模式的過程中,有以下幾個關鍵問題需要明確。

  第一,省交通廳授權。公司化的過程需要政府支持,特點是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省交通廳必須進行授權才能成立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時省交通廳應同意減少在新公司里的股權。對于國有資產,需要一個正式許可使公司化小組可以分配股份并界定所有權。因此,這個授權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它使省交通廳在整個過程以及任何工作開展之前發(fā)揮作用。授權應以正式的書面文件確定下來,該文件授權公司化小組開展工作,同時指定政府人員和其他人員為公司小組成員。公司化小組應包括法律、組織機構、人力方面的專家以及熟悉公司法規(guī)的人員,可以考慮利用外部咨詢專家來開展公司化工作,提高整體效益。

  第二,公司化范圍。由于公司化的目的是進入證券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非常適合于不同的持股方式。因此,應成立大的集團公司,大的公司可以提供捆綁在一起的資產,以減少風險,并且有非常好的、潛在的現金流。可以考慮從“一路一公司”發(fā)展為“一線一公司”或跨省公司,將公路合在一起成為一條線路,然后將線路公司化。目標是通過減少收費站使收費不再妨礙交通量,使路網簡化,相互之間協調合作,并改善交通服務水平。這種范圍的公司化更具靈活性,同時減少了因交通量和運營的因素而承擔的風險。

  第三,發(fā)起人。過去,交通廳或交通部作為單一股東擁有高速公路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五名發(fā)起人。在尋找其它四位發(fā)起股東時,一是考慮可以向公路通過的城市提供股票并將土地價值和重新安置費用資本化,這種擴大的股東基礎可以造就一個健全的公司;二是可以向銀行提供股份以減少債務,如債務股本化、債轉股等。(收稿日期:2005-11-20)